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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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8-27 14:13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学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各段职称(职务)绩效标准的30%与各段人数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简称绩效总额)。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实施办法,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发放。根据《韩城市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韩教发〔2014〕131号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年度被人社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的教职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体现导向,激励和调动全校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积极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成员,全体领导参与、党支部和工会监督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

(一)组织教师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二)制定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分配方案。

(三)组织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和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分配核算工作。

(四)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绩效工资奖励部分造册上报工作。

三、分配原则

(一)坚持“导向明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以职称(职务)、教龄、考勤、工作量及绩效考核作为主要依据,切实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发挥绩效公开的激励作用。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做到考核、分配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立足学校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工作,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简便。

(四)坚持“全面统筹、倾斜一线、和谐稳定”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同时考虑学校各方面工作实际,统筹兼顾。

四、绩效考核内容

按照学校制定通过的《韩城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量化考核办法》的赋分结果进行考核分配。

五、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分配办法

根据《韩城市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韩教发〔2016〕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性质,每月从各同志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中提取50元,用于各类奖励及量化考核分配奖。各同志的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部分=个人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个人职称奖励部分-教龄奖励部分-50元×6个月-考勤扣减部分。请假3天以内不扣,4天以上19天以内每天扣奖励性工资30元,20天以上90天以内,每天扣45元,超过90天全部扣除。(请假按工作日计算)

(二)量化考核分配部分=个人招生奖励+加班+个人量化赋分分配奖。个人量化赋分分配奖=(全校提取金额-全校招生金额-全校加班)÷全校量化总赋分×个人量化赋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招生、加班及监考等方面奖励。

依据学校实际,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发放以学校量化考核赋分及日常考勤记载等情况综合核定。分处室考核,办公室汇总并公示,领导小组通过,总务处上报。每月考核一次,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

六、几点说明

(一)师德、考勤绩效考核按照实际结果赋分,工作量及教育教学履行情况由各处室制定详细考核赋分办法,逐月进行赋分,并将考核赋分办法上报办公室备案。

(二)各类赋分项目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三)借调、请长假、特殊情况人员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四)所有核算只计算本考核期内;考核期内绩效工资发生变化,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进行核算;在考核期内各部分扣罚不足时从个人总奖励额扣除,扣减限度为奖励绩效扣完为止。

本办法经校委会研究,全体教职工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

解释权归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韩城教师进修学校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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